【勤休制度專區】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略以,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每日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
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 依服勤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依第1項規定: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除該項但書第2款規定外,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
★依服勤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依第1項規定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除該項但書第2款規定外,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
三、為維護同仁健康權,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公布實施,請同仁依教育部113年1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134200348A號書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1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047119號配合辦理
綜上所述,說明於下: (一)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每日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二) 同仁倘有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等情形,務請確依規定報教育部國教署審核;並考量服勤辦法所定季節性及週期性之工作,應屬短期性而有延長辦公時數之必要,倘該等工作屬例行性工作,具有可預期性,請賡續透過人力盤點、彈性用人等方式妥為因應。 (三) 維持每日辦公8小時,由學校依實際情形,妥善訂定出勤起訖時間並落實辦理;請妥適排定各項工作之代理制度,以避免由同一人員連續加班出勤之情形發生。 (四) 為維護加班補償權益,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確實督促當事人於加班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 (五)各單位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且注意同仁之加班情形,給予適當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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