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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略以,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每日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
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
依服勤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依第1項規定: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除該項但書第2款規定外,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
★依服勤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依第1項規定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除該項但書第2款規定外,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
三、為維護同仁健康權,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公布實施,請同仁依教育部113年1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134200348A號書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1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047119號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