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一、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 均個別論處: (一)違反兩岸條例第 9 條、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 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 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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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khhs.kmhjh.kh.edu.tw/files/15-1000-10609,c133-1.php?Lang=zh-tw
說明: ★不論平、假日或寒暑假 赴陸、港澳均應通報學校(含過境或轉機),完成人事差勤系統登錄(如為假日,差勤系統假別選擇「例假」),並至「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影送1份登錄資料送人事室。 ★同仁赴陸、港澳,均應於赴陸、港澳前逕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必要資訊,以保障赴陸後之人身安全。 ★若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後一週內主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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