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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教育部為提升教育體系人員資通系統安全專業能力,委託國立政治大學辦理資通安全專業訓練課程,課程資訊詳見附件,請同仁視需要報名參加。
二、訓練課程自即日起開放報名,一律採網路報名,相關資訊請參閱教育體系資安職能訓練中心「課程專區」網頁:https://tacec.nccu.edu.tw/#/home/courses/index。
三、依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辦法規定,一般使用者、主管及資訊人員:每人每年應接受3小時以上之【資通安全(通識)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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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2月3日臺教資通字第1150010590號函轉行政院115年1月27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55000011號函辦理。
二、數位發展部業依114年12月1日施行之「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訂定「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並於同日施行,爰旨揭設置要點配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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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12月12日臺教資通字第1140127093號函轉行政院院臺安字第1141033966B號函辦理。
二、請至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網站查閱(路徑:資安法規專區/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法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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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依教育部114年4月11日臺教資通字第1140036031號函轉行政院114年3月31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41000253號函辦理(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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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3月17日臺教資(三)字第1142700880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推動數位素養教育,並提供更完善的數位素養教育資源,自114年2月20日起將「中小學資訊素養與認知網」更名為「中小學數位素養教育資源網 (https://eliteracy.edu.tw/)」。
三、「中小學數位素養教育資源網」提供包含網路沉迷、網路識讀、網路交友、網路霸凌、網路安全等議題之主題文章、教學教案(含教學影片及學習單)、文宣海報、漫畫及宣導短片等資源;並設置「短影音專區」,請教師將正確3C使用融入課堂中教學,幫助學生理解網路的本質,並培養正確的使用態度,以保障個人資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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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依教育部114年2月4日臺教資通字第113270504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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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1月14日臺教資通字第1140004720號函轉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114年1月10日個資籌法字第1140400009A號函辦理。
二、本案修正草案延長預告期間自113年12月21日起,延長至114年2月18日止,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修正建議,請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或於原函內說明二之平台提出。
三、檢附教育部來函、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原函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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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12月31日臺教資通字第1130132514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113年12月20日個資籌法字第1130401049A號函辦理。
二、倘對於該公告內容有任何修正建議,請於公告次日起21日內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或於原函內說明二之平台提出。
三、檢附教育部來函、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原函及附件2份,並請協助轉知所屬及所轄管之非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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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13年度資通安全政策文件已於113年10月29日行政會議修正、113年11月19日資訊安全管理審查會議通過,相關更新文件請於法令規章區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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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11月7日臺教資通字第1130105433號函辦理。
二、鑒於學校使用媒體網路影音平臺(如Youtube等)上傳作業時,可能因權限管理不當導致學生權利受到侵害,請貴校使用媒體網路影音平臺請學生上傳作業者,應注意旨揭事項,做好帳號及權限之管理,降低風險。
三、綜上,為了維護學生的基本權益,貴校應加強宣導學生使用數位平臺之相關知能及素養,例如須注意隱私、分享等相關設定,降低資料非經當事人同意之使用行為風險;此外,教師使用數位平臺進行教學活動時,若課程所蒐集之學生作業或報告內含個資或隱私資訊者(如學生影音資料等),教師應妥為保管,並注意使用權限,於課程結束後,應做適當處置。
四、另提醒教職員工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以下法規: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當事人之影片應於作業批改完成後立即刪除並下架,並確保離線備份皆已刪除。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僅蒐集適當、相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之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時,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應注意當事人影片或其他個人資料是否正當使用及留存,以避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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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及教育部113年3月28日臺教資通字第1130030659號函(附件1)辦理。
二、有關「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4條(略以),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除應通報上級或監督機關外,並應通報主管機關。
三、有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第4條略以,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於一小時內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對象,進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第6條略以,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依規定時間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並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對象辦理通知事宜,第一級或第二級資通安全事件,於知悉該事件後七十二小時內,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於知悉該事件後三十六小時內。並於一個月內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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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9月25日臺教資(五)字第1090135390號函轉行政院資通安全處109年9月14日院臺護字第1090188336號書函辦理,即時通訊軟體使用應注意不得傳送公務敏感資料為原則。
二、為兼顧機關內使用即時通訊軟體之便利性與安全性及對外宣導工作之需要,現階段如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民眾宣導或推廣工作之一般公開資訊,若其敏感程度較低,可評估採商用即時通訊軟體,以利與外界介接並發揮預期效率。
三、至於機關內部資訊之傳遞與協調,於不涉機敏前提下,機關可依據資安風險自行評估即時通訊軟體之使用及管理配套作業,以發揮橫向即時溝通功能,並降低公務機密外洩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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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Google教育版帳戶將於112/12/01起刪除「非在職(校)身分」的帳號及所有資料,請務必儘早進行雲端備份及調整所有相關設定。
112/12/01經查詢職編及學號為「非在職(校)身分」,將逕行帳號停權及刪除所有資料,如您為在校身分卻被停權者,請您務必聯絡我們。已被刪除的帳號將無法復原資料,故不受理申請復用。為避免有資料遺失之風險,建議您務必及早進行資料備份,以免發生非預期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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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接獲通知學校網站發生個資外洩之資安事件,爰請貴校(會)落實資通安全及個人資料管理相關規範如下:
(一)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經行政院核定貴校(會)為C或D級,應辦理相應之資安應辦事項。
(二)考量國立高級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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