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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已退休公務人員、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會同公告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說明:
1.本次調整方案生效日以前(即111年6 月30日【含當日】以前)經權責機關審(核)定支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者,相關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
2.相關資料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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