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已退休公務人員、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會同公告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說明:
1.本次調整方案生效日以前(即111年6 月30日【含當日】以前)經權責機關審(核)定支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者,相關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
2.相關資料請參閱附件。
調整已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2%-公告.pdf
840.44KByte
下載附件
調整退休教職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2%-考試院與行政院公告.pdf
915.28KByte
下載附件
瀏覽數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將使得「列印」按鈕無法使用。請 直接使用瀏覽器列印功能進行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