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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第2次奉准報廢物品變賣讓售(第3次)公告

一、 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 本次奉准報廢物品含電鍋、會議桌、餐椅、立扇、電腦等設備等,依物品存置現況為準,廠商不得另外要求物品應具有之其它效用。
三、 具標購意願之回收廠商,請於110年2月3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逕洽本校總務處預約帶看報廢物品及填寫報價單(須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
四、 第3次公告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將依實際投標家數議(比)價。本次廢品變賣讓售,以報價總價金額最高者獲標,獲標者須於接獲本校通知後3日內,向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清款項,始得自行搬運。
五、 本次廢品採整批變賣,不得單獨標購單項報廢物品。
六、 報價回收廠商須檢附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使用,不可再作為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七、 其他:
(一) 所有有價物品以現場實物為主,數量表為輔。
(二) 運離拆除場所,所需之機具器械,由廠商自行處理。
(三) 細部之分類及清潔須由廠商自行處理。
(四) 廠商應依限將全部標的物載運完畢,不得做選擇性之載運。
八、 如有相關問題,請電洽本校總務處李先生或莊先生,電話:8060705分機35或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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