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研編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請同仁參閱。
說明: 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本校教職員應遵守相關規定如下: ●第8條規定: 一、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二、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第9條規定: 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檢附113年教育部研編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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