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休制度宣導】配合國教署人事室通報「落實勤休制度」宣導
本案配合國教署人事室 114年2月12日宣導辦理 一、為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及符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相關說明如下: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略以,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每日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二) 同仁倘有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等情形,務請確依規定報國教署審核;並考量服勤辦法所定季節性及週期性之工作,應屬短期性而有延長辦公時數之必要,倘該等工作屬例行性工作,具有可預期性,請賡續透過人力盤點、彈性用人等方式妥為因應。 (三) 維持每日辦公8小時,由學校依實際情形,妥善訂定出勤起訖時間並落實辦理;請妥適排定各項工作之代理制度,以避免由同一人員連續加班出勤之情形發生。 (四) 為維護加班補償權益,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確實督促當事人於加班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 (五)各單位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且注意同仁之加班情形,給予適當關懷。 (六) 各校應定期檢視同仁勤休之妥適性,並依相關書函規定,各校至少每4個月進行工時統計分析,瞭解整體加班情形,及提出改善建議(體制面或業務面),並簽報首長。
二、檢附勤休新制相關簡報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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