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詳如說明。
一、依照國教署113年12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8402A號函辦理。 二、相關宣導事項: (一)依教育部113年12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116552號函示,為學校進用或運用社團教師,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0條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進用或運用前即應依法查詢,避免進用或運用有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不適任行為者,已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請學校確實依規定辦理。 (二)檢附113年度公告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教學或宣導資源(如附件),請學校透過多元管道進行宣導,以持續提升校內教職員工生對於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議題之認識。 (三)教育部114年4月20日至5月11日將於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辦理「114年性別平等教育日展覽」活動,請學校鼓勵親師生踴躍參與,並妥適規劃相關響應宣導活動,透過課程議題之融入,以深化性別平等之觀念。 (四)學校進行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及政策之宣導,務必於教職員工生之集會場合、研習活動、各項會議等公告周知,並請妥為運用學校網頁公告之型式,以達向親師生持續推廣宣達之效益。 三、調查處理程序之宣導事項: (一)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2條第2項規定,處理結果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處置措施」及「議處結果」,下列情形可視為「處理結果」: 1.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認定事實不成立,無須進行懲處程序。 2.性平會認定事實成立,但只需由性平會決議處置方式,依現行法規無須移送其他單位進行懲處程序,例如(僅舉常見情形):(1)僅需採取性平法第26條第2項之處置。(2)行為人為專任教師,認性侵害成立,或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成立有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免經教評會審議,由性平會直接議決。 (3)行為人為兼任代課或代理教師,認性侵害成立,或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成立有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或有終止聘約且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免經教評會審議,由性平會直接議決。 3. 性平會認定事實成立,依現行法規尚須移送其他權責單位(如:學生獎懲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考核會或職員工考績委員會……等)進行懲處程序,應待懲處程序完成後,方係「處理結果」,爰請學校應於確認懲處程序完成後,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處理結果及教示申復資訊。 (二)教育部113年11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859號函釋,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依性平法提起申復案件之後續行政救濟管轄與處理: 1.依性平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但書略以,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學生)對學校處理結果不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復,行為人亦向學校提出申復時,依防治準則第33條第3項規定,由學校報主管機關併案審議。 2.針對申復之時點:教師部分,為齊一事件當事人之申復時點,請學校於報主管機關核准教師議處案件時,依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通知申請人或被害人得就事件之調查與議處決定結果提出申復;軍訓人員之申復時點,應俟教育部通過最終議處結果,交由學校依據性平法第36條第3項通知處理結果,並依第37條第1項教示雙方當事人提出申復。 (三)依教育部113年12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502號函,修正113年4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903號函所訂之「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復審議流程圖」1份,審酌原列交回學校依法處理(重啟調查、重為決定)恐未能符應性平法第37條第3項後段所定限學校於40日內完成調查之規定,爰予修正經主管機關申復審議為有理由者,逕交回學校依法處理;另針對校園性別事件雙方當事人提出申復時點有落差之審議方式,建請學校對渠等所涉同一校園性別事件之申復處理,由同一組申復審議小組成員審議,以避免對同一事件產生歧異之審議結果發生。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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