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教育部於112年2月2日訂定發布「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教師得兼職範圍雖放寬,惟仍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且不得有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應不予核准規定之情形。
放寬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之行為後,教師仍不得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
相關說明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