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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推動微型電動二輪車(舊稱:電動自行車)領牌納管業務及相關法規宣導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12年1月18日高市監車字第1120003094號函辦理。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修正公布,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於111年11月30日起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險,且至112年12月底前,免收號牌費及行照費(共計新臺幣450元)。另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雖無需駕照,惟駕駛人須年滿14歲,騎乘時應配戴安全帽,並不得載人、酒駕,且行駛時速不可超過25公里,亦不得擅自改裝。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相關領牌應備資料、法規規範、宣導海報及到點服務資訊已公告於該所網站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網址:https://khcmv.thb.gov.tw/cl.aspx?n=11730),請各校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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