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教師於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施行後,其各月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併計,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考核疑義案,請參閱附件。
查教育部原函說明四: 國家為營造友善生養環境、積極因應並推動少子女化政策及強化彈性育嬰之支持措施,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業就上開情形予以彈性規範。為配合國家少子女化重大政策,教師如因育嬰留職停薪事由,致當學年度實際任職期間不滿1學年,先依本部110年10月1日函示併計已達11個月又1日者,再依前開函示規定(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折算為12個月,考量育嬰留職停薪與其他考核年資因故中斷之情形有別,爰予以放寬認定,得辦理年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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