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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相關事項如附件。

說明:
旨揭條文修正,自1141228日生效。
 

一、旨揭修正條文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退撫法於114年12月 12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法附表三所定112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原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之。

二、同法第67條規定,月退休金、月撫金或遺屬年金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5%,應依成長率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適當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不予調整。

三、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
銓敘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因已退休公務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尚需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半年,故請各支給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將配合旨揭退撫法之規定調整並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職)所得,屆時再依規定辦理。
(二)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
銓敘部將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法第38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職)所得替代率。至於每月退休(職)所得部分,亦須配合調整資訊系統始得計算,故亦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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