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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各類菸品且勿於網路張貼菸品或吸菸相關內容

一、轉知高雄市衛生局115年1月21日高市衛社字第11530723600號函。
二、近期衛生局接獲民眾反映,學生於社群平台張貼吸菸或使用電子煙相關影像及文字內容之情形,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未滿二十歲之人不得吸菸;同法第1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或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引誘、促進等方式使其吸菸;另依同法第12條規定,菸品及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不得以廣告、促銷、展示或其他方式進行宣傳及同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電子煙及未經核准之指定菸品;案經檢視,涉有違反《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虞,合先敘明。
三、前揭情事顯示,學生對菸品及電子煙之健康危害、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以及於網路公開張貼吸菸及使用電子煙文字或影像可能衍生之不良影響,認知尚屬不足,實有加強校園菸害防制教育與正確使用網路行為宣導之必要。
四、請持續強化校園菸害防制及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之宣導,落實拒菸教育並提醒教職員工生避免於社群平台或網路空間張貼、分享或展示吸菸、使用電子煙等行為之照片、影片或文字內容;另請結合相關課程、活動或輔導機制,強化學生媒體識讀能力與法治觀念教育,以降低青少年受不當網路資訊影響而造成健康危害或違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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