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教育部主管法令進用之專任教育人員常態化、制度化之查核作業說明」之補充說明一案
說明: 一、學校於擬新進教育人員時應配合辦理查核作業,須配合查核是否具有中國大陸地區戶籍、身分證、定居證及護照。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育人員,應於其參加甄選(介聘)前辦理查核,不配合查核者,不得參加甄選(介聘)。 相關人員如下: 「序號10」(專任教師)、「序號11」(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序號14」(代理教師)、「序號22」(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序號23」(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及「序號24」(學務創新人員)。
三、旨揭人員進用辦理甄選報名時,請填寫具結書(擬任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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