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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教署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

一、相關法規宣導事項:

(一)113學年度起,為落實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事務,請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規定,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等,並確實依所定之要點及規定執行。

(二)請學校依「教師法」第20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0條及性平法第30條等相關規定,確實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前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有無不適任情事;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三)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EDAW)」提升婦女權力之精神,「於女性代表不足或仍居不利處境的領域中施行新的暫行特別措施」,建請學校聘任主管時,在受聘者之專長等條件相同下,優先考量聘任單一性別過低之主管,以達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調查處理程序之宣導事項:

(一)學校辦理校園性別事件調查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組成調查小組前,請務必查詢教育部或各地方政府之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才庫,以符合性平法第33條第3項規定,維護行政調查程序之適法性。

(二)依防治準則第30條第6項規定:「第4項議處決定前,權責單位應通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請學校確依前開程序辦理,以保障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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