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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說明:
一、依據衛福部113年3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1018號函及教育部113年3月21日臺教授青字第1130000087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規定如下:
(一)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3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5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8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運用單位提出申請,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運用單位。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送衛福部辦理。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運用單位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於8月底前函送衛福部辦理;運用單位為衛福部所屬機關、機構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8月底前函送衛福部彙辦。所送資料請詳實填列憑辦。
三、為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114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將全面線上化,不再受理紙本資料,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爰本次獎勵申請公部門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
四、衛福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109年8月4日函諒達),請各運用單位應依該績效證明書格式開立。
五、本次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相關表單格式及內容等審查注意事項。
六、為利服務時數計算本(113)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
七、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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