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教師應於前開函下達後3個月內依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重點摘錄:
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應於本函下達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請詳閱以上公文及附件,如有符合資格者,請儘速與人事室聯繫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俾利辦理改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