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教育部書函轉內政部宣導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應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一案,請參閱附件。
說明:
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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