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教署函以,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相關規定,請參閱附件。
1130628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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