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

  • 依據國教署113年5月2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063682號書函辦理。
  • 本校公務員如有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屬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依服務法相關規定主動告知人事室,俾利辦理後續作業。
  • 檢附相關說明如附件
  •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