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第22屆「志願服務獎章」頒授要點
一、目的:為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激勵從事志願服務工作表現優良之志工,弘揚「志願服務、捨我其誰」之精神,振奮志願服務士氣,協助提昇公共事務效能,增進社會公益。
二、指導及補助單位:衛生福利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臺北市志願服務協會
四、頒授對象:
(一)全國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
(二)熱心公益,慷慨解囊,踴躍捐獻志願服務經費之社會人士。
(三)實際參與志願服務,有特殊顯著貢獻,普獲推崇,且有具體優良事蹟足供佐證者。
五、獎章種類:
(一)三等志願服務獎章
(二)二等志願服務獎章
(三)一等志願服務獎章
(四)特別志願服務獎章
六、頒授標準:
(一)盡忠職守,對提昇服務品質,有特殊表現者。
(二)勤勉負責,對推動志願服務,有顯著成果者。
(三)積極進取,對充實服務內涵,有卓越成效者。
(四)認真學習,對精進服務知能,有具體績效者。
(五)持之以恆,對增進社會公益,有傑出貢獻者。 凡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並於113年5月31日前在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參與志願服務工作屆滿下列年資及時數者,或踴躍捐獻志願服務經費之社會人士,或對參與志願服務確有特殊顯著貢獻者,經推薦得為各類獎章候選人,年齡、性別、學歷、國籍不拘,曾榮獲主辦單位之「金駝獎」者請勿再予推薦,因該獎係全國志工最高榮譽,如經推薦一律不再予以敘獎;另最近5年內(108年至112年)曾有違法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亦不得推薦為候選人。
(一)三等志願服務獎章:參與志願服務滿3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450小時以上,績效良好者。
(二)二等志願服務獎章:參與志願服務滿6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900小時以上,並曾榮獲三等志願服務獎章,績效優異者。
(三)一等志願服務獎章:參與志願服務滿9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1,350小時以上,並曾榮獲二等志願服務獎章,績效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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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
(四)特別志願服務獎章: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參與志願服務滿4年,且踴躍捐獻志願服務經費累計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熱心公益者。
2.經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政府立案團體推薦或媒體報導,對參與志願服務確有特殊顯著貢獻,且有具體優良事蹟,經查證屬實者。
七、推薦方式: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均得依本要點擇優推薦具有頒授標準者(各等志願服務獎章每單位至多可推薦2人),將其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資料填寫於推薦表中向主辦單位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