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2年5 月1日起解編,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請假出國之相 關規定
說明:
查人事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及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103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
茲因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上開人事總處109年3月17日函及111年10月3日函已無從適用,爰有關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1月8日局考字第0910036018號書函相關規定辦理;至其餘人員部分,回歸各該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規定_國教署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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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_教育部書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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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_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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