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宣導部分
(一)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關心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成效,請貴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稱性平法)第6條規定,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驗其實施成果。
(二)教育部為使各級學校師生、家長瞭解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程序,並提供學校人員可進行線上學習之參考教材。錄製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教學影片「通報處理及受理階段」、「調查處理階段」、「行為人心理輔導及性平教育階段」、並已掛載於教育部性平網「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之「線上課程」專區(https://www.gender.edu.tw),請學校透過相關集會、週會或教師研習向全校師生加強宣導運用。
(三)為提供學校「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教學之參考教材,本署委請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編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教師手冊」8小時課程,該手冊業掛載於本署高級中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站(http://gender.nhes.edu.tw)請貴校廣為宣導與運用。
二、法規宣導部分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稱性平法)第27-1條第8項規定略以,第1項至第3項之人員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爰倘行為人身分適用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相關法律者,應依各該法規辦理解聘、終止聘約、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之程序,而非引用性平法27-1條第1項規定之條文後即通報不適任列管。
(二)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稱防治準則)第2條第1款規定,學校應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前開宣導活動時,對象除正式教職員工外,應包含兼任、代課代理教師、社團教師及其他進用、運用人員,俾利校內性別平等意識及文化之建立。
(三)依防治準則第29條規定,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依其事實認定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應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檢附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請學校於審核校園性別事件時特別注意,以確保改變身分之處置符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