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有關本校公務人員曾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提敘俸級申請案
- 考試院於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放寬公務人員曾任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以契約進用之全職專任人員年資採計範圍,並放寬工作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
- 適用對象:現職公務人員於任公職前,曾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契約進用之全職專任人員,例如約用人員、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等,其服務年資如尚未採計提敘,得依修正後規定申請審認。
- 採計條件:前開年資仍應符合年資種類、職等相當、工作性質相近及服務成績優良等規定,實際得否採計及提敘俸級,依所附證明文件及相關規定個案審認。
- 申請期限及生效日期:符合修正規定之現職人員,於115年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經審認得採計提敘者,得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 申請方式:符合前開情形或曾具有相關服務年資之同仁,請於115年11月30日前檢具相關服務證明文件送人事室辦理;如對年資是否符合採計規定尚有疑義,亦請洽人事室確認。
- 請同仁協助檢視過去是否曾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擔任契約進用之全職專任人員年資,如有相關年資且不確定是否符合採計規定,亦可先洽人事室協助確認。
- 相關修正規定及服務證明書格式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