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二、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諴者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