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教育部修正「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生效。
二、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之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其差假期間所遺課務及代課鐘點費處理方式及程序,準用旨揭規定辦理。
三、為鼓勵教師善用身心調適假,教育部所轄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經協商通過增訂於旨揭要點第3點第2款但書,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四、檢附相關要點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