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考試院114年9月2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本次計修正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納入有關本法及本細則所稱主管機關界定範圍規範。(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重行界定指名商調函商程序之內涵,指商調機關函致擬調人員之原服務機關協商決定過調日期事宜並明定函商程序辦理期限。(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三、配合指名商調函商程序之修正,刪除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且具分配之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權責機關擬依規定先派代理前,應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四、為簡化人事作業,修正各機關擬任人員送審時,毋須再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紙本及服務誓言。(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五、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

六、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詳細資料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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