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公告】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
說明:
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如有符合上開資格者,
得於
3
個月內逕向人事室
申請改敘,
並自9月2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請檢具相關經歷證明文件(離職證明書、敘薪通知書)至人事室辦理改敘。
公文如附件請參閱。
教育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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