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新型態數位服務延伸之新興資安風險,請遵循「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並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14年4月11日臺教資通字第1140036031號函轉行政院114年3月31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41000253號函辦理(如附件)。
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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