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解釋令詳如附件。
說明:
依教育部
114
年
6
月
5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1134203520B
號函辦理。
查教育部
80
年
1
月
28
日台(
80
)人字第
04991
號函及
81
年
2
月
17
日台(
81
)人字第
08189
號書函略以,師範校院結業生分發實習係占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其實習期滿補實後,實習年資宜併學校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第
8
條規定改分發私立學校之實習教師年資,得比照分發公立中小學實習人員採計辦理退休。
依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
10
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
3
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本校教職員如有前揭年資,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人事室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事宜。
教育部114年6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B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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